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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應對物業管理領域凸顯的各種新問題?記者從2014年首期政府公報瞭解到,《〈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若干規定》通過創新投票表決方式、鼓勵給業委會委員一定津貼等方式,試圖解決我市目前業委會成立難、物管公司與業主矛盾多等問題,作出了填補《條例》空白的具體規定。
   晶報記者 謝銀波
   業主可通過手機電郵
   投票表決
   近年來,我市不少小區遭遇業主大會選舉難、表決難等問題,由此引發不少物業糾紛。對此,《若干規定》提出,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不足10人的,經全體業主一致書面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業主應當自書面決定之日起5日內告知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和區主管部門。
   為提高投票表決參與率,《若干規定》提出採用電子投票方式進行選舉和表決,對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居民可通過手機、電子郵件等形式進行投票表決。業主委員會也可通過市主管部門建立的電子投票系統核實業主有關信息。
   根據《若干規定》,除業主委員會選舉之外的其他業主大會表決事項,投票截止後,業主大會與會業主所持有的投票權未超過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投票權半數,且與會業主人數未超過全體業主人數半數的,可延長業主投票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可按月給予業委會委員
   適當津貼
   《若干規定》還提出,業主大會應當綜合考慮物業管理區域規模、物業服務費標準、業主人數等因素,決定從物業服務費或者其他合法資金來源中提取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津貼和執行秘書薪酬等費用的標準。
   不過,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業主委員會委員津貼和執行秘書薪酬等費用的使用情況,每年至少向全體業主公佈一次,物業服務企業可將從物業服務費中提取的該項費用納入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
   考慮到業主委員會委員是業主自治的公益性崗位,《若干規定》表示,為鼓勵業主委員會委員提供志願服務,有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可以根據業主委員會委員從事公益性工作情況按月給予適當的津貼,每月津貼總額不得超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不得通過停電停水
   逼交物業費
   《若干規定》提出,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接受物管公司“減免物業服務費、停車費”等“好處”。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若干規定》,無論物管公司還是業主住戶都不得擅自改變按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或利用物業共用部位、設施設備進行經營,違法搭建建築物、擅自占用或改建物業共用部位、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場地等都屬於違法行為。
   針對業主不繳或拖欠物業服務費的現象,不少物業公司往往會通過停水、電、氣來“逼”交。《若干規定》為此規定,未經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事業單位、業主或者司法、行政授權,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對物業專有部分或共有部分實施停水、停電、停氣。  (原標題:未經授權物管不得停水電“逼”交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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